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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时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3-12-31 08:41:55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

个人到底有哪些问题了?首先个人申请商标的风险大,成功率低!有一则数据可以说明:目前我国的个人商标有效注册总量为13,594,110件。到2017年

我国商标局受理新申请总量为5,538,980件,注册件数为2,656,039件,天津商标注册失败率高达52%。这则数据充分说明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失败率占50%,我们肯定很疑惑,为什么失败率那么高!原因其实很简单,个人想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了,或者被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了,再或者就是自己想注册的商标与已被注册过得商标很相似,这种情况同样注册失败!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要注册的商标的特点会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后一个原因就是申请所提交材料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如果因材料不清晰、书写不规范也同样有可能被商标局“不予受理”而失败。

说完个人,再说说代理公司。首先代理公司会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团,和优秀的撰写人,这是个人比不了的,他们有一套成熟的申报服务流程,从咨询到申报再到售后,各个服务环节都有人员配合,分工明确。在提交效率的同时专人专事业更容易降低出错率更好的保证服务质量;如果商标申请遇到一些构成近似的商标时,其实也可以通过对在先有效商标的“撤销”来达到自己注册的目的。而是否可以采取此方式和可行性的判断也是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才可以做出;这同样是个人比不了。

最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后期服务保障,专业团队在今后实操过程中会经历各种问题,长期以往的积累,会有效的帮助委托人以“低价、稳妥”的方式处理商标使用中的难题;

听说现在商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周期为5个月了,是不是真的呢?下面和小编所一起来了解一下呗!

目前,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年内商标改革目标已经提前完成,11月9日,天津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5个月28天,提前52天实现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到6个月以内的目标。

针对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推出了2019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

A.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便利化改革,五年内将商标注册审查时间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

B.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商标数据库,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2019年底前进一步压缩至5个月,五年内压缩至4个月以内。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得知,现在在商标注册的时间再年底将有望缩短为5个月以内。

那现在商标注册时间要多久呢?

虽然国家在政策上已经做出了努力,但是可能需要一些时间逐步完善,所以以上时间仅供大家参考了解,毕竟在现实的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导致时间上有所偏差。

在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企业注册商标,可以抢占场,拓展业务范围,形成一种自有的品牌形象;是入驻如天猫等商城的必要条件;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办理质量检查,卫生检查所具备的条件;企业注册商标,品牌建立的基础,驰名商标的根本;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投资),可以抵押,许可使用,创造收益,还可以继承。

1、天津商标注册的几个原则一件商标一份请求准则。在不一样种类的产品请求填写同一商标的,应按产品分类表提出注册请求。自愿注册准则。商标运用人能够注册其商标也能够不注册,法令没有强行行的规则。但有两个例外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有必要注册,不然禁绝运用。先请求准则和运用在先准则。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以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先适用先请求准则即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关于同一天提出请求的则不能适用先请求准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运用在先准则即关于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天津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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