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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彩色商标的劣势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3-02-22 08:59:37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凡没有有效《天津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申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植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天津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注册公司后,很多有需要商标的老板就开始注册商标了,注册商标可以注册黑白色商标还有彩色商标,之前已经说过注册商标-注册彩色商标的优点了,今天咱们说说注册彩色商标的劣势。

1、注册黑白商标相对于彩色商标的最大的优势在于黑白商标使用时颜色的“自由性”。

2、公司可以在天津商标注册成功后,根据后期不同的活动需求,给商标不同的着色。这样可以让商标更贴切情景。

3、商标保护上黑白商标更具优势,原因是彩色商标只针对注册的特定颜色商标起保护作用,而黑白商标是全面保护。不管注册什么类型的,只要您有相关业务需要都可以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

企业品牌在经营过程中,若企业名称或登记地址发生变更,除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外,还要及时在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进行变更。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商标没有及时办理名称变更,一旦发现商标使用人的名称和原注册人名称不符或发生商标纠纷,官方要求提供证明时,注册人容易陷入被动。

商标申请假如没有及时办理地址变更或者商标代理人变更,一旦他人以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注册人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的相关文件可能无法及时送达注册人以致错过答辩时间,注册商标极有可能因此而被撤销。那么,如果忽略了商标的变更,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隐患甚至损失呢?

1、商标与权利人是相互对应的企业名称或地址一旦与商标的权利人名称或地址不一致,无论是商标局、商评委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都无法确定,该企业是否真的拥有此商标的商标权,从而会造成无法评优与维权。当企业得知有竞争对手在市场上恶意出售仿冒产品时,想要通过工商投诉来合法维权,但企业商标却没有随着企业名称或地址改变而进行变更的话,就必须补办商标变更手续,从中产生的时间差很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2、商标为及时发生变更,将面临商标错失甚至更大的损失商标局或商评委的部分来文会寄往企业的注册地址,如若不进行及时变更,来文无法寄到有效地址,企业收不到来文,从而错失答辩、质证等机会,甚至造成商标权错失等巨大损失。

3、有可能商标会被别人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享有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天津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若商标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因未进行商标变更而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错失撤三答辩机会,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的危机。

综合以上的内容我司:忽略商标变更,企业将面临哪些损失吗?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所以,企业家们,在市场瞬息万变,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千万别忘了让自己的商标也及时变更、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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