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材料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3-02-15 08:40:38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撤销理由和证明材料一份另附;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商标的注意事项:
1、撤销三年不使用所指的“三年”是指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往前推三年,而非从该天津商标注册之日起往后推三年;
2、因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注销、死亡的,也可通过该申请提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可提供欲撤销商标注册人已注销/死亡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文件应由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欲撤销商标注册人所属的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3-18个月。
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按商标结构分类
1、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1、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制造商标在中国是最常见的;
(2)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推销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2、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相关问题……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无主商标由于某种原因,天津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商标即为无主商标。
三、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厂标”、“店标”或“司标”;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商标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如:啤酒厂就是以不同的商标来区分等级的,故称等级商标;
4、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
5、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派生商标”。如美国柯达公司以“KOBAK”商标为基础,创造派生出“KOBACHROME”、“KOBAGRAPH”、“KOBASCOPE”等商标,就是亲族商标;
6、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而是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时再使用。注册备用商标,从商标战略角度,主要有三种考虑:一是某商品虽然没投产,但一旦投产时,即可及时使用,而不会影响产品销售;二是为了保证名牌商标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可使用备用的商标(所谓副标)暂时代替;三是万一砸了牌子,可以及时换上备用商标;
7、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8、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种相互近似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9、广告商标为专门用于广告宣传的商标;
四、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1、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2、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在我国以省市地区级名誉评选过使用过;3、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
五、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1、注册商标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2、未注册商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
六、按商标的寓意分类
1、有含义商标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标。
2、无含义商标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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