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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2-11-27 08:33:48

天津商标注册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在商标注册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商标查询,商标查询完成之后,再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就会提高很多,但是在查询中还是会有查询盲期的存在。为您整理介绍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将商标录入数据库前形成的真空期。在商标调查的盲区,许多首次申请的商标都没有进入数据库,因此没有人能够找到这些商标的信息,也无法判断申请的商标是不是存在相同或近似。因此,为了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商标申请人应如何应对商标查询盲区?

首先,在确定商标名称和要素后,申请人应当尽快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因为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的原则。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的时间越早,越能有效地降低他人预先注册商标的风险。第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尽量不要跟风申请流行词、网络词汇等注册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但最终由于商标的相似性,许多注册申请被驳回,只有少数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商标调查的盲区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避免的。申请人只能尽最大努力减少商标查询盲区的负面影响,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注册查询盲期要怎么应对?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很关键的一步,但也商标查询盲期也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大家对商标知识不了解,那么找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是最好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

文字字体变化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有些天津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妥当。一方面,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独创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最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颜色变化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过渡色组成;淡黄、深黄、淡绿、深绿直至蓝、黑等,由浅入深的颜色变化,期间没有分界线,不能区分成不同的色块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值得谨慎关注。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

(2)对原注册商标的内容分别不同物体,加注不同颜色,如文字、图案、商标图样的边框,底衬分别是不同的颜色等等。

(3)对原注册商标进行没有颜色分割的过渡性色彩装饰,如从下到上或从左到右的颜色深浅变化等等。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如红色底衬上的白色圆圈或白色构成的帆船影型。

(2)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图像效果,如“群山”商标颜色运用不好容易形成岛屿的效果。

颜色变化与否掌握的原则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商标文字与图形结构的变化

应当主张,一个企业除了使用一个代表企业整体形象的总商标外,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的运用,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形象的生产规模,也就是从推向市场的不同商标的新产品而增加对企业发展潜力的认识,树立对企业产品的信心。

有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考虑到储备商标的重要性,设计出较为满意的商标后,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等等。这些做法,对及时保护注册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很有益处。但应注意,使用这些注册商标时,不要因为置放商标位置不同,改变单项注册商标图形,以至达不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注意:

(1)英文与其相对应的中文商标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时,使用中应当将两者分开,各自独立,不应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

(2)文字在图形中的组合商标注册后,不能将文字拆置于图形之外,或者将文字放大覆盖住图形。

(3)对已注册的图形商标加注文字时,不得将文字置于图形中或者与注册图形融为一体,而应当放置在图形商标之外,文字本身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情况,应引导商标使用人将文字重新注册一个文字商标好。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名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否则不予注册。而在实际使用中又会出现在商标标识上,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它将使商标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这部分内容可以在商标标签上出现,但不应喧宾夺主,更不应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整体结构;否则,该注册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会大大缩小。

很多人在没有注册商标之前,都会以为商标名称不就是一个名字吗?那应该提交上去就很快可以注册成功了吧?其实,不是所有的天津商标注册流程都是一帆风顺的,期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可能最先会遇到的就是收到《驳回通知书》被告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这时很多申请人就开始慌了神,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怎么办?是不是这意味着商标注册失败?今天就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驳回的那些事。

商标注册流程中为什么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是在注册过程中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核查后的一种审查结果,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规定:比如不能注册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相同的商标,不能注册带有欺骗性或民族歧视含义的商标,不能注册县级以上地名或外国地名相同的商标,不能注册含有不良含义的商标等等。

2、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这个原因应该是日常驳回过程中出现次数较多的原因,近似也就是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含义、读音、图形的构图、整体结构、颜色组合等等相类似,近似的商标会玲公众容易误认或者产生混淆。产生这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商标注册之前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盲目注册。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比如侵犯之前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或者是驰名商标等在先权利的,商标也会被驳回。

那么收到驳回通知书怎么办?

驳回复审很关键,《商标法》有规定,自收到驳回通知书的十五日之内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一般建议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后提交驳回复审材料,但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驳回复审都能通过,通常来说被近似驳回的复审通过几率会比较大,违法规定的驳回基本就是没有进行复审的意义了,因此,一个好的商标代理人也就成为了驳回复审的关键。如果不做驳回复审或者超过期限无法做复审,全部驳回的商标则代表该商标注册失败,部分驳回的话就只是之前注册时候选定的部分商品/服务上不能使用该商标,能使用的范围一切以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服务或商品为准。

驳回复审都需要的哪些材料?

1、个人申请的商标,需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商标申请人身份证、驳回通知书原件、驳回通知书信封原件。

2、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驳回通知书原件、驳回通知书信封原件。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对商标驳回有了了解,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不要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就自乱阵脚,需要做的是尽快找到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做商标驳回复审的分析,成功率大的时候不要放弃驳回复审的机会,毕竟重新提交注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商标不等人。

在我们把天津商标注册成功以后,一定要记得有理运用。也就是说不要不屑一顾,更不能不当回事,一定要时刻仔细被撤三的风险。根据国家的商标法的规章,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惯用名称或者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无论单位或者是个人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真的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并且使用者开始是没有及时处理情况的话,也没有准时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在我国规定在持久不使用商标,是要被清理的。这样也是为了让商标资料能够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如果商标使用人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以后,还有使用记录。商标是不会被撤销的。是不会撤销一个合法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

一、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说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切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展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在商标注册信息的宣告和商标注册的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没有在商业领域当中使用。

3.只是当作赠品使用。

4.只是当作转让,没有很实质的使用5.仅仅是把商标注册当作一个目的,只是象征性的使用。

五、以下提供的资料,是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商标:

1.只是以商品销售为媒介的合同形式,或者是只是供应服务的协议以及合同书面的证言,没有很实在的资料;

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六、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出现被撤三的情况,除了提供真实的凭单外,还有以下情况也是在三年不使用商标被视为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余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法》中“商标撤三”的规定,之所以会这样规定,还是为了方便商标资源,也是让商标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清除商标搁置的情况。只要你们是在商业活动当时公开。真实使用了商标,这肯定是不会被列入撤三队列当中。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违背规定,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只是公司在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撤三”意识。只要做好保护措施,相信你们是肯定不会列入队列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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