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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之后可以修改吗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0-07-16 08:24:56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 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 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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